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鉅亨網新聞中心第二條第21款1.股東會決議日:104/06/182.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: (1)董事長:焦佑鈞先生 (2)法人董事代表人:鄭慧明先生 (3)董事:徐善可先生3.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: (1)董事長焦佑鈞先生擔任妙網連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。 (2)法人董事代表人鄭慧明先生: 擔任睿能創意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董事代表人。 擔任越峰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董事代表人。 (3)董事徐善可先生: 擔任瀚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。 擔任越峰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董事代表人。4.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:自就任各該公司董事之日起5.決議情形(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): 經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出席,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通過。6.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,董事姓名及職稱(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,以下請輸〝不適用〞):不適用7.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:不適用8.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:不適用9.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:不適用10.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:無11.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,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:無12.其他應敘明事項: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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